1.本碩士學位學程學生需經由指導教授同意,方能提出論文研究計畫之申請,計畫通過後,始得進行論文研究。
2.論文計畫發表審查為二人(若有二位擔任共同指導教授者,應增聘為三人),指導教授(協同指導教授)為當然委員,另一人由校內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擔任,惟因特殊需要得改由校外委員擔任之。
3.論文研究計畫發表截止日期:
上學期 | 次年1月31日 |
下學期 | 該年7月31日 |
4.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須全體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考試。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,並以全體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。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,以不及格論,評定以一次為限。不及格時,一個月後得再提出口試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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